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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法制日报:兰州养犬立法摒弃收费管理
更新时间:2016-08-29 09:36:28  |  点击次数:1193次
 

漫画/高岳

没有不合格的狗,只有不合格的狗主人。大多数市民不反对邻居养犬,他们反感的是不文明养犬,比如纵容爱犬在街道上随地大小便,带犬进商场、上公交,外出遛狗不拉绳子等等

□ 法制网记者 赵志锋

5岁女孩小佳刚打开楼道单元门,一只大狗就朝她扑了过来。

紧随小佳身后的奶奶一声大喝,狗闻声逃走。所幸,小佳没有被咬伤,但真吓了一跳。

这是近日发生在甘肃省兰州市某小区的一幕。

提起这事,小佳的奶奶仍很气愤:“那么大的狗,都不用绳子牵起来!”

犬声扰民恶犬伤人、粪便污染、流浪犬增多……近年来,“犬患成灾”已成为困扰城市的一个社会问题。今年7月,兰州首部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兰州市养犬和治理犬患将有法可依。如何依法遏制“犬患成灾”之势?《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调查。

犬只伤人事件频发

“不要害怕,它不咬人。”这是遛狗人时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对此,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的陈女士不以为然:“有些狗连主人都咬,谁能保证它不咬陌生人?”

陈女士说,她住的小区经常可以看到七八只狗成群结队在小区里追逐,小区公园里到处是粪便。

对此,部分居民向小区物业反映花园太脏,物业无计可施,就干脆将花园用铁丝网圈了起来。

“花园是干净了,但狗患问题依然存在。”陈女士说,深更半夜,经常听到有狗大叫,把住户从梦中惊醒。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近年来,兰州市犬只伤人事件频发,每年引发的治安案件都超过上百起,特别是养犬人不按规定养犬,给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了隐患。

“没有不合格的狗,只有不合格的狗主人。”市民董先生认为,大多数市民不反对邻居养犬,他们反感的是不文明养犬,比如纵容爱犬在街道上随地大小便,带犬进商场、上公交,外出遛狗不拉绳子等等。

首部法规操作性强

据了解,兰州市城区目前养犬数量已达到9万只,还存在大量流浪犬、无主犬,犬只数量正逐年增加。许多市民期盼,立法机关能够尽快制定一部职责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治理城市养犬行为。

兰州市人大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前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10处较大的修改,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条例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完善,要求建立以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工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协作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各部门各负其责,防止执行过程中职责不清和推诿扯皮的问题。

“禁养犬”的表述是该条例的一个亮点。记者获悉,以前出台的《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中提出“大型犬”“烈性犬”在城区禁养,但由于概念模糊不清,仅从犬只体型大小上很难作出准确划分。

对此,条例采用“禁养犬”的表述,同时规定由畜牧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禁养犬名录,由相关专家参与编制,大大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兰州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严管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同时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免疫制度。

“限养犬只的数量是此次养犬管理立法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参与条例制定的一位兰州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认为,限制饲养犬只数量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缺乏适当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构成对公民物权的干涉。

因此,条例对饲养犬只数量未作限制性规定。这位负责人还说,现实中,绝大部分是每户饲养1只犬,有少数人家饲养两只,饲养3只及以上犬只的家庭为数极少。所以,“一户限养一只犬”的规定,对于犬只管理意义不大。

条例未规定收缴养犬管理费问题。兰州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从上海、广州等地开征养犬管理费后的情况来看,通过收费并没有对遏制居民养犬数量、规范养犬管理达到更好效果。

据悉,条例还引入“电子标识”这一先进的管理手段,以强化对犬只的管理。据了解,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是一种成熟的动物管理做法。与传统“犬牌”相比,“电子标识”具有轻便、不易丢失、不易混淆、便于管理等优点,更有利于减少管理环节、节省管理成本。

条例还规定,携犬外出时,要用犬绳牵领犬只,小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大中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狗患治理亟待法规落实

今年7月底,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参与审议的常委会委员认为,条例有3个亮点:一是把各部门职责分得比较具体和明晰,便于各司其职;二是引入犬只电子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养犬的科学管理;三是建立禁养犬名录,强化对犬类的分类管理。

委员沙拜次力认为,城市里养犬是城市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文化生活个性化的需要,但养犬又成为造成城市不文明现象的因素之一。“条例的出台,对养犬管理、养犬人的义务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了养犬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和责任义务。”

记者采访获悉,为解决“犬患”问题,早在2002年,兰州市就颁布实施了《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要求兰州市的犬只都要上“户口”。此后,兰州市公安局还曾先后发出《关于开展限制养犬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公共场合禁止遛狗的通知》,并联合城管、农牧等部门对兰州市规范养犬进行全面治理。但是,由于城市养犬的管理长期“缺位”、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职责划分不清等多方面的原因,“限狗令”很难奏效,事实上沦为一纸空文。

“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对解决城市‘狗患’固然重要,但要真正解决问题还要看落实。”甘肃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员莫兴邦认为,纸上的法规、政令和现实中的执行是两码事,出台了法规未必能包治城市“狗患”问题。

莫兴邦建议,治理“狗患”,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养犬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宣传教育,唤醒养狗人的责任意识,引导公民合法养犬,还公众一个安宁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