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学会志愿服务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学会志愿者工作接受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的领导和管理,学会志愿者服务中心直接领导和管理我会志愿者工作。
第四条 学会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学会志愿者服务中心注册登记并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学会、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注册志愿者并遵循学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有相悖,以学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注册登记后即成为我会正式志愿者:
(一) 我会会员及热心志愿者服务的其他人士。
(二)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热心于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
(四) 承认《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七条 志愿者注册登记程序
(一) 申请人向我会志愿者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注册填写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志愿者管理登记表;
(二)我会志愿者服务中心按照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
(三)我会志愿者服务中心汇总登记表,填写汇总表上报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
(四) 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向审核合格的志愿者颁发标明注册号等内容的《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志愿者注册服务证》。
第八条 志愿者证是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注册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登记凭证,内容包括志愿者的基本信息、注册时间、地点、单位、注册号、志愿者服务等级、志愿服务记录和时间累积等。此证由我会志愿者服务中心管理,由志愿者本人保存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享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的权利。
(三)享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的权利。
(四)享有获得我会志愿者服务中心、其他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五)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六)志愿者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理念,奉献社会,无私助人,享有受到社会和他人尊重的权利。
(七)志愿者本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参加志愿服务,有要求与被服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协作的权利。
(八)享有参与志愿者活动并对志愿者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九)注册志愿者对其所属志愿服务组织决定和其它事宜有严重异议,可以向我会志愿者服务中心提供正式书面的申诉材料。
(十)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会的规章制度以及所在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以自身的行动,不断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2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以及学会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服务对象的钱物,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按质按量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给人服务时应真诚热情。
(九)致力于维护志愿服务事业,团结协作,严于律己,维护志愿者的整体形象,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开服务岗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服务岗位的,须经批准。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活动的宗旨:坚持服务学会、服务社会。通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学会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志愿者整体素质,为学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三)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关注弱势群体、心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大学会学术及其他活动、应急救助等其他需要提供志愿服务的项目;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学会要志愿者所在单位或组织定期通报。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志愿者日常管理
(一)每季度定期召开学会志愿者服务中心会议,请学会志愿者服务中心负责人通报志愿者服务工作,交流志愿者服务心得;
(二)每季度在学会网页或微信平台公布志愿者活动参加活动的情况;
(三)志愿者的服务时间由学会志愿者服务中心与志愿者协商确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8小时;志愿者如服务时间需要变更,须提前3天通知学会志愿者服务中心。
(四)志愿者志愿者服务时必须携带工作证,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志愿者服务时不处理私人事务,不接受任何馈赠。
(五)志愿者要定期参加学会举办的志愿者服务所需的各种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退出
第十三条 志愿者退出分为个人自愿退出和单位劝退两种。
1、志愿者个人自愿退出,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
2、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我会将予以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志愿服务工作安排。
(2)连续两个月未参加服务或未请假。
(3)不遵守纪律,影响服务效果,对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4)以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
第七章 激励和惩罚。
第十四条 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1、志愿者服务时需佩带工作卡,卡上有5颗黄色五角星。服务时间满50小时,将第一颗五角星染成红色,为“一星志愿者”。
2、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将第二颗五角星染成红色,为“二星志愿者”。
3、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将第三颗五角星染成红色,为“三星志愿者”。
4、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将第四颗五角星染成红色,为“四星志愿者”。
5、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将第五颗五角星染成红色,为“五星志愿者”,同时授予“学会荣誉志愿者”称号。
第十五条 学会将定期组织表彰活动,对优秀志愿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推荐优秀志愿者接受媒体采访,在学会刊物、网站宣传其先进事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修改、变更、解释权归甘肃省心理咨询师学会所有。